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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與審批什么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是確定建設項目之前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工作,是在投資決策上的合理性,技術上的先進性和適應性以及建設條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從而為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可行性研究可分為投資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項目申請報告這四個階段。 法律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決定》指出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2019年)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2014年) 第四條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批準;其余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后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8號)(2005年) 第十二條 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05〕139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 作出 如下規定: 一、各級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含通過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類財政性資金,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決定》附件)范圍內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2號) 第九條 申請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完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和審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申請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可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后,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申請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一)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等相關手續。 (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評估或者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項目,應當采取公示、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評審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項目單位、報告編制單位要充分吸收專家和公眾的科學合理意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修改,有關情況要及時反饋當事人。 (三)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所委托工程咨詢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專家出具的意見,對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復。 報告編制 報告適用范圍 可行性研究報告分為:政府審批核準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融資用可行性研究報告。 (1)審批核準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側重關注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和影響;具體概括為:政府立項審批,產業扶持,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組建公司、征用土地。 (2)融資用報告側重關注項目在經濟上是否可行。具體概括為:銀行貸款,融資投資、投資建設、境外投資、上市融資、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等各類可行性報告。 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 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程序要求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和深度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及其相關規定。 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以市政道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為例,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①項目立項文件; ②建設單位介紹; ③項目所在區域地形圖; ④項目所在區域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⑤項目設計方案; ⑥項目總平面規劃布置圖(規劃設計說明); ⑦道路走向圖、道路橫、截面圖;建設用地現狀或附圖說明; ⑧項目建設所處的區域位置圖; ⑨相應的交通監控設備購置清單(含購置與安裝費用數據); ⑩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與機構定員; ⑾資金籌措方式; ⑿項目貸款與償還計劃表; ⒀如需作經濟評價時應提供的基礎資料。 申請條件、需提交資料、審批權限與流程 本文主要針對于需要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和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 政府投資項目 1、申請條件 符合相應地方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如:《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05〕6號)的規定; 2、需提交資料 Ø 由主管部門提交的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文件; Ø 申請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含擬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篇和招標核準申請表;可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 Ø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Ø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Ø 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報告。 3、審批權限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申報程序和事權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所有省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均應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批準。市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市本級預算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同級預算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但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批準;其余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后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4、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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